(2013)户法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涂某某,女,1977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8000元移民费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