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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行立字第00005号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吴联社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吴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行立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新文,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建让,系该局土地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吴联社,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二村二组。本案执行总标的:罚款119219.50元,执行费16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罚款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国土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2)13号土地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赵 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