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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刘传平诉杜道富、杨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传平;杜道富;杨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刘传平,男,土家族,生于1979年8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杜道富,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杨登云,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原告刘传平与被告杜道富、杨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传平应当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收,原告刘传平至今仍未予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传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文学清人民陪审员  金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国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