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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肖×1与王×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1,王×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562号原告肖×1(曾用名肖×2),男,1976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建昌,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1(曾用名王×2),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原告肖×1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1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建昌、被告王×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1诉称:1998年在大学期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登记时女方用名王×2,2007年生有一子肖XX,今年6岁。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不与原告沟通,还气公公婆婆。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肖XX由被告继续抚养;3.原告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抵押期间归被告抚养子女使用。被告王×1辩称:我没什么说的,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2007年怀孕期间,原告亲口承认他有三个外遇,2012年上半年他还说他有个外遇。现在孩子还小,他的债务也特别多,而且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要求他把债务情况,还债情况明细给我说一下。房屋抵押银行借款70万我也不知道,都是背着我的情况下。我跟婆婆很好,每次婆婆回家我都买的飞机票,而原告作为儿子只买硬座火车票,婆婆没有每次哭哭啼啼回家。我也不知道原告那30万的存款哪里来的。经审理查明:肖×1与王×1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2002年7月4日肖×1与王×1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7年4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肖XX。有了孩子以后,双方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口角。庭审中,王×1表达了与肖×1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的愿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档案证明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肖×1与王×1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其二人自相识、结婚至今已十余年,且共同生育一子,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理解,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王×1已经表示愿意与肖×1和好,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为此,肖×1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1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肖×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马德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