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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82号

陈彭来、储金桥等与张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彭来,储金桥,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82号

原告:陈彭来,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储金桥,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815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0597-2。

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彭来、储金桥诉被告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彭来、储金桥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在本案未宣判前自行和解,现原告陈彭来、储金桥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彭来、储金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32元,由原告陈彭来、储金桥负担。

审判员  陈一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国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