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28-1号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发,董事长。被告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国世红,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国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国世红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国世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72元撤诉减半收取4336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会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谢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