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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379-3号

申请执行人梁X胜与被执行人吴X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X胜,吴X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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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79-3号申请执行人梁X胜,男。被执行人吴X岩,男。委托代理人吴X大,男。申请执行人梁X胜与被执行人吴X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X胜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X岩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0元,支付案件案件受��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吴X岩尚欠申请执行人梁X胜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65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3年10月11日前归还5000元,以后每月11日前归还5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本案执行费3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X

审 判 员  梁 X

代理

审判员  陆X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

书 记 员  李X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