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观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观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677号原告: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美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震,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观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观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欣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