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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17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雷木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雷木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7488号罪犯雷木锐,女,景颇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木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十月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木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