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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695-1号

马某某与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695-1号申请人马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审判员  郭双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贻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