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09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906-1号原告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省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5日。被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6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1款(5)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延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