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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281号

邵有文与谢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有文,谢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81号

申请执行人:邵有文,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谢进,男,47岁,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进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谢进的银行存款42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