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磨民初字第0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景仁安、李玉芬与石永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仁安,李玉芬,石永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922号原告景仁安。原告李玉芬。被告石永福。本院审理原告景仁安、李玉芬与被告石永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仁安、李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仁安、李玉芬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