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开化县交通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兆龙。
被告:徐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交通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开化县交通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待其重新出现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交通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交通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