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96-1号申请人李心园(又名李七七)。被执行人任明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明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75元,执行费1325元,共计9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明海银行帐户存款9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明海同等数额的财产。1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明海的收入9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斌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