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冯立健与兰艳雪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健,兰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冯立健,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兰艳雪,女,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冯立健与兰艳雪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双双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兰艳雪返还申请执行人冯立健彩礼款70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正在妊娠期,不能对其采取拘留限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