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龚金平、唐海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金平,唐海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676号原告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余荣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海,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君。被告龚金平。被告唐海慧。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火军,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金平、唐海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青海、李彦君,被告龚金平、唐海慧的委托代理人林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租用红帆蓝调小区房屋筹办成都聚齐虹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尽快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原告委托被告提供酒店消防方案、出具消防设计图纸、代办消防验收手续。为此,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现金130000元。被告收到钱后没有做任何工作。为保证酒店尽快开业,原告被迫另外委托四川省内设计中心出具消防设计图纸和消防方案,然后安排公司员工李彦君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自己取得了消防验收合格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所收费用,但被告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130000元及利息1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收到13万元是事实,但这13万元是以前李彦君代表原告公司向被告借的钱,收条是证明原告公司还了这笔钱,当时龚金平没在家,由其爱人唐海慧签的收条,这笔钱不是办理消防的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相关消防事宜,2011年11月10日被告收取原告13万元。后被告未完成委托事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3万元,被告拒不退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收条、录音资料、工商税务消防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相关消防事宜,2011年11月10日被告收取原告13万元是客观事实,由于被告未完成委托事宜,被告应依法退还原告13万元。被告辩称收取原告的13万元是因原告归还被告借款的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收取原告13万元是基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相关消防事宜,而非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海慧、龚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万元。二、驳回原告四川虹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被告唐海慧、龚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 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