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晓军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军,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军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晓军冒充年轻女军官的身份,利用互联网“YY”等聊天工具搭识被害人尹某某,后双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聊天、交往、谈“恋爱”。在取得被害人尹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晓军多次编造其将部队领导儿子打伤需要赔钱、晋级军衔需要打点费、治疗抗震救灾造成的腿伤需要医疗费等事实,先后骗得被害人尹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66200元。2013年3月3日,被告人陈晓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邱某某、吴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晓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晓军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参人民陪审员 俞显斌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雍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