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忠,董事长。被告魏双双。被告戎敏。被告孙洪雨。被告裴解放。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双双、戎敏、孙洪雨、裴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双双、戎敏、孙洪雨、裴解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2元,保全费580元,合计诉讼费用1212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