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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红,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860号。负责人:孙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