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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196-1号

李心园执行案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心园,任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96-1号申请人李心园(又名李七七)。被执行人任明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明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75元,执行费1325元,共计9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明海银行帐户存款9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明海同等数额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明海的收入98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