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韦某甲,男。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被告韦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很好,但近十年来,被告一直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及家人虽多次劝说,但被告一直不予悔改。被告的行为给两人的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婚生子女自行决定由谁抚养,抚养者自行承担抚养费用。被告韦某甲辩称,原告提到第三者一事不属实,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并未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1989年4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乙,现已工作,1992年4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韦某丙,现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一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3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姻关系至今已持续长达三十年之久,婚初两人夫妻感情尚可,本案中,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双方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认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应珍惜数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包容,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正确对待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妥善处理婚姻期间遇到的问题,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姬宏斌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