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周某,男,4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双凤,女,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爱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