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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周某,男,4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双凤,女,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赵爱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