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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36号

被告人万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3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于2013年7月8日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湖北省农垦局门前,盗走周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圣宝龙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万某于2013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3、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万某的供述;5、武汉市武昌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6、盗窃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7、被告人万某的前处材料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00元,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源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