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陈武杰,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惠东县人,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罗玉兴,男,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仁才,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自2006年起向原告购买鞋材。2011年9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04500元,被告出具《结欠单》交由原告存执。2011年4月9日和2011年6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共付还原告14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5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货款945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仁才结欠原告陈武杰货款人民币90500元,原告同意将上述货款减免为60000元。
二、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付还原告20000元;被告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还原告4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若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被告应在2014年7月31日前按货款总额90500元清偿。
五、本案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海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