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618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000元、执行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已将其应承担的案件款、逾期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150000元向本院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