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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艳丽与岳亦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丽,岳亦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孙艳丽。被告岳亦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丽与被告岳亦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岳亦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