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艳丽与岳亦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丽,岳亦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孙艳丽。被告岳亦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丽与被告岳亦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岳亦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