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杜建,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杨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