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汪张焕与吴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张焕,吴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31号原告:汪张焕,被告:吴海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张焕与被告吴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海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张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蔡瑜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