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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保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任新杰、连豪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新杰;连豪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保第6号申请人任新杰,男,生于1962年11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公民身份号号码:411081196211240438。被申请人连豪璞,男,生于1982年11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任新杰因出借给被申请人连豪璞款20万元未还,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连豪璞的豫A×××××号丰田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会娟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康殿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