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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StevenAndrewRigby,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霞,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仓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霞的银行存款35004.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江秀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