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诉讼代表人吴清旺,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舒,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尧兴,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萧山元通纸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负责人徐元通,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元通纸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元通纸制品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元通纸制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大桥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利明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赵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