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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市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荣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荣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市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波。委托代理人胡昌金。被告王荣玖,男性。本院在审理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荣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供热楼房产权不明确,待确认后,方能审理此案,故依据《中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