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商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梅与周正东、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周正东,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商初字第0491号原告朱梅。被告周正东。被告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正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与被告周正东、大丰市振东空压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朱梅负担。审 判 长 陈 春 银审 判 员 朱 列代理审判员 付 成 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单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