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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467号

刘冰申请赵维、赵国兴、姜秀霞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南执字第467号被执行人赵维、赵国兴、姜秀霞:刘冰申请赵维、赵国兴、姜秀霞的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冰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款9698.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钟 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