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新执督字第1973号

杜锦良、吴以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锦良,吴以铨,乐秀皇,吴耀,章进培,黄爱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督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杜锦良,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以铨,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乐秀皇,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吴耀,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章进培,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黄爱玉,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7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以铨、乐秀皇、吴耀、章进培、黄爱玉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限。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根辉在银行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限。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根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爱芸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恩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