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孟某,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李某,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孟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金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