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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缪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缪某。被告陆某。原告缪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两次庭审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缪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月15日结婚,于1992年6月7日生育儿子陆某某。被告由于工作轻松,慢慢染上赌博恶习,先玩扑克牌,慢慢赌博成性,没有正当工作,整天以赌博为业,双方结婚这些年,每年都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因赌博欠下大额赌债,于2011年10月25日晚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供了结婚证两份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6月7日生育儿子陆某某的事实。该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为证明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且自2011年10月25日起因赌博负债离家出走的事实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所前派出所调取了被告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向被告母亲了解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被告陆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6月7日生育儿子陆某某。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2004年12月9日,被告因赌博被行政罚款2000元。2006年12月31日,被告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2009年3月3日,被告再次���赌博被行政拘留4日。2011年10月25日,被告因赌博负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多次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多次后仍屡教不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且自2011年10月份起被告因赌博负债离家后至今未归,不履行家庭义务。视目前情形,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缪某和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屠吾英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