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阳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王某,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高衍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11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后经过交往感觉被告人品还可以。××××年××月份我们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一年我与被告感情很好。后来被告的前妻去了王营村一次,此后,我与被告开始发生矛盾,有时被告还动手打我。2013年8月23日,因为花钱的问题,我们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给我代其偿还的欠款26000元及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婚前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婚后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前妻去我村里是为了看孩子。我们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是,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后二人经过交往彼此有所了解。××××年××月份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曾发生过矛盾。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开始分居。2013年9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给原告代被告偿还的欠款26000元及原告的个人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下列证据附卷佐证:原告提交的J371521-2010-005996号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经质证,该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前原、被告经过交往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很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故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交流,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瑞审 判 员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