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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740号之一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40号之一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25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