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40号之一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25元。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海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