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来根、钟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来根,钟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60号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传裕。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李来根。被告:钟国民。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来根、钟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3.5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余杭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高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