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汪石如,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晓鹏,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晶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晶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诉称:2011年7月30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就被告与周益仁、上海溢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原告指派占庆华律师作为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代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已结案,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尚结欠原告律师代理费1万元。据此,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沪司审(04-1)字(2011)1638号准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一份、沪司审(04-1)字(2011)1641号准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一份。以证明原告名称由上海市久欣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现名称的事实。2、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存在聘用律师合同、约定律师费金额等事实。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调查令、判决书、裁定书、原告的代理词等一组。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被告所委托的事项业经法院审理后结案等事实。被告上海晶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上海晶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实际履行了代理职责,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晶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二、被告上海晶博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