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大专文化,住平乡县。
被告李建立,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与被告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会锋
审 判 员 王献彬
人民陪审员 杨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