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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555号

张志美与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美,李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大专文化,住平乡县。

被告李建立,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与被告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美(小名三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会锋

审 判 员  王献彬

人民陪审员  杨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