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靖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萧某甲,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添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恋爱。2008年5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14日,双方生育一女萧某乙,现与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萧某甲有赌博恶习,不顾家庭,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杨某某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杨某某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萧某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萧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于2008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1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萧某乙,现与原告杨某某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平和县公安局证明及原告杨某某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恋、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造成双方在夫妻关系上有些紧张,但只要双方能够适度宽容,夫妻感情仍有改善可能。况且,双方婚生女年龄尚小,双方亦应为婚生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萧某甲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萧某甲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萧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添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嘉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