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中英。
被告: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蒙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霜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