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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冯亚东、李保、党建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冯亚东,李保,党建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延喜,该公司经理。被告冯亚东,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李保,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党建光,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被告冯亚东、李保、党建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回对被告冯亚东、李保、党建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李志兴人民陪审员  李 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