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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155号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155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宇挺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