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155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宇挺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