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苏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汕尾市区,被羁押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在逃),2013年6月7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的岳父刘某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内大门口处与该小区门卫陈某1及其儿子陈某2能因停放摩托车的事而发生纠纷。被告人苏某某闻讯后伙同其父苏某1、刘某(均另案处理)与陈某1、陈某2能相互扯打,后被小区群众劝开各自回家。在此过程中,从小区外窜来三名男青年持刀砍砸被告人苏某某家的大门后离开现场。被告人苏某某等人见状通知其朋友约5、6人来到现场。后当陈某1及其儿子陈某2能再次来到小区内大门口处,看见小区内有十几名男青年持木棍、通心管、刀站在小区内,便对被告人苏某某等人讲,公安的同志要来了,我们来评评理,苏某1和其儿子等人听见后再次与被害人陈某1及其儿子陈某2能扭打在一起时,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手持木棍对陈某2能的头部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陈某2能的伤势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1、陈某2能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已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人民币55000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的岳父刘某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大门口处与该小区门卫陈某1及其儿子陈某2能因停放摩托车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苏某某闻讯后伙同其父亲苏某1及刘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与陈某1、陈某2能相互扯打,后被小区群众劝开各自回家;不久,从小区外窜来三名男青年持刀砍砸被告人苏某某家的大门后离开现场,被告人苏某某等人见状便纠集多名男青年到现场。当陈某1及其儿子陈某2能再次来到小区大门口处时,见小区内有十几名男青年手持木棍、通心管、刀站在小区内,便告知正在现场的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其已报警,待公安同志来后再评理,被告人苏某某和苏某1等人听见后再次与被害人陈某1及其儿子陈某2能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陈某2能头部被手持木棍的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2能全身软组织挫伤十处,头皮挫裂创伤一处,其伤势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1全身软组织挫、擦伤九处,其伤势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1、陈某2能达成调解协议,已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现场、工具照相》、《搜查证》,证实该所在被告人苏某某位于汕尾市区某某小区BXX栋二梯XX号家中搜获关刀2把、通心管1支、砍刀9把、木棍3支、汽油瓶1个,及案发现场状况。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法医室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2011)汕城公刑技法字第(480、481)号)、《伤情照相》,证实伤者陈某2能全身软组织挫伤十处,头皮挫裂创伤一处,属轻微伤;伤者陈某1全身软组织挫、擦伤九处,属轻微伤。3.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刑罚决字[2011]00490、00491号),证实同案人刘某、苏十三于2011年6月16日21时许,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内,伙同被告人苏某某等人持械将小区门卫陈某1、陈某2能殴打致伤,被该局决定予以行政处罚。4、《调解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妻子黄桂英与被害人陈某1、成效能达成调解协议,已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责任。5.证人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住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内。2011年6月16日20时许,他听到小区下面有人在争吵,就下去看情况,在小区门口看见小区的住户陈某2能手流血,4、5名男青年手持刀具、木棍聚集在该处,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跟小区的门卫互相拉扯,住小区一楼的男青年追着陈某2能打,还有十多人陆续从小区一楼的男青年家走出,他当时站在大门处,有名手持木棍的男青年欲要来打他,被邻居劝开了,他就上楼去了,陈某2能受伤被送医院。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苏某某就是追打陈某2能的人,苏某1就是参与殴打的人。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住户。2011年6月16日21时左右,他看见小区的门卫与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小区大门口处扯打,后来被小区住户劝开,约过了15分钟,七、八名男子手持钢管在打群架,一名约30岁的男青年头部流血,后来公安机关到场制止。7.证人李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住户。2011年6月16日20时许,他开车回家,在小区外见有三、四十名男青年,就不敢进入小区,将车停放在路旁,看到小区住户“阿能”和小区门卫被住小区XX栋二梯XX的几父子殴打,其中该住户的三兄弟持刀在殴打“阿能”,而三兄弟的父亲和另一名约50多岁的男子持木棍在殴打门卫,不久公安机关到现场制止。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苏某某和苏某1就是参与殴打他人的人。8.被害人陈某2能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1年6月16日20时许,他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某某楼XX的家中休息,突然,听到楼下有吵闹的声音,于是他就走到楼下大门口处,看见其父亲陈某1与一名约60岁的男子及住在该小区XX梯二楼XX的住户的长子争吵,他走到陈某1旁边时,听见两人用粗话辱骂其父亲,他就说:“你们不服从小区管理,还那么嚣张,他是我的父亲”,男子说:“那又怎样,老板叫我开进来的,关你什么事”,四人因此吵了起来,不久小区X梯住户的二儿子苏庆武持着通心管从家中冲出,对他说:“又是你,上次是你,这次又是你”,说完就一棍砸在他右臂上,然后几人扭打起来;他们回家报警后下楼等警察到场理论,当他走下楼时,看见小区内有十几名男青年持木棍、通心管、刀站在小区内,小区X梯二楼XX住户的长子也在该处,他就说:“公安同志就过来,等下来评评理”,苏庆武和XX住户的户主及户主的小儿子和60多岁的男子分别手持长刀、木棍冲了过来殴打他及陈某1,他被102住户的长子用通心管砸在他的头上,他的头部流血倒地,之后这几人又继续殴打其父亲陈某1。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苏某某就是持通心管打中他头部的人,苏某1就是用拳、脚殴打他的人。9.被害人陈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1年6月16日20时左右,他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门卫室上班,见三名男青年驾驶二轮摩托车进入小区,将车停放楼下后进入一楼的一名住户家里,他见三人已经进入,对车辆乱放行为就没有去说,至当晚约21时,一名50多岁的男子驾驶摩托车进入小区,同样将车辆停放楼下,他告知该名男子的车应放到小区停车场,但该名男子没回应,也去那住户家,其是那住户长子的岳父。不久,该男子开车出小区大门时,他就对该男子说下次不要将车停放在那户人家楼下,要放在停车场,该名男子说已跟小区的负责人说了,他就问该名男子的姓名,该名男子就说他“串”,然后就动手打他,这时其儿子陈某2能刚好下楼,接着那户人家的父亲跟三个儿子也冲过来,动手殴打他和陈某2能,当时这些人没有持械,然后他们就回家了。不久,他看见小区门口有十几人手持刀具、木棍、镀锌管等,其中有那家住户三个儿子,还有那名50多岁的男子及多名男青年,他和陈某2能走到门口后这些人对他和陈某2能进行殴打,其儿子陈某2能被打流血。经相片辨认,指认出被告人苏某某及苏某1就是殴打他和陈某2能的人。10.同案人刘某供述,供认2011年6月16日21时左右,他到汕尾市区某某小区某某楼一楼其女婿苏某某家坐,从苏某某家出来,驾驶一辆红色“捷达”摩托车准备回家,驶至大门口时被大门的保安拦住,叫他以后的车不能放在该小区住户门口,要放在托管的地方,他就说,他只坐了一会,比较少来,又跟门管理物业的“阿绵”说了,那名保安就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什么名字还要告诉你,这时,一名约30岁的男青年掐住他的脖子,他就问该名男青年无缘无故为何要掐他,该名男青年就说再说就打他,于是他就和该名男青年吵了起来,不久女婿苏某某走来后一起吵了起来,然后双方就互相扭打,过了约5分钟,他们被小区的群众劝住,这时,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约20多岁的男青年持一把长刀和一把短刀冲了过来,他见状就跑进苏某某家里,苏某某及他的家人刚退进家门,铁门还没锁好,那名男青年就对着铁门砍了两刀,后来听说与他吵架的那名男青年被人砍伤了。11.同案人苏某1供述,供认2011年6月16日晚20时30分左右,其长子苏某某的岳父刘某与汕尾市区某某小区门卫陈某1发生纠纷后,刘某、苏某某与陈某1及陈某1的儿子陈某2能在小区大门口处互相扯打,他即和小区的住户上前劝架,后双方散开各自回家,后有三名男青年来到他家门口,对着他家的大门砍了一刀后逃离,其长子苏某某追出,不久小区内来了很多男青年,手持刀具,他见其长子苏某某拿着镀锌管与陈某2能打了起来,他和刘某也上前与陈某1扯打起来,对方有人受伤流血,不久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将他和刘某、苏某某带到派出所。12.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6月16日20时左右,其岳父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其位于汕尾市区大马路某某小区X梯XX家中坐聊,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处,至21时许离开,不久听见刘某和小区门卫争吵,于是他走了过去,见值班的门卫不让刘某出去,刘某就生气的说:“我住哪里,叫什么名,需要告诉你吗”,二人争吵激烈,这时小区冲出一名男青年,一只手掐住刘某的脖子,然后就跟门卫两人一起殴打刘某,于是他也上前帮刘某打了起来,这时小区的邻居来劝架,双方被劝开。被劝后,他就在该处和门卫讲理,这时冲来三名男青年,前头的手持二把刀,后面的二名各持一把刀,追着要砍他和刘某,他们见状跑回家里,三名男青年追到他家门口就用刀砍防盗门,砍完见他们不开门就跑了,他追了出去,回到小区时,见到门卫和那名男青年倒在地上,当时他只见到邻居在劝架。上列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陈某1、陈某2能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能自动投案,又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且鉴于本案发生斗殴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