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商诉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书侠、闫元伟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书侠,闫元伟,赵广伟,张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诉保字第0144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负责人骆新超,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广新,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书侠。被申请人闫元伟。被申请人赵广伟。被申请人张秀军。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薛书侠、闫元伟、赵广伟、张秀军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书侠、闫元伟、赵广伟、张秀军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书侠、闫元伟、赵广伟、张秀军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