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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徐宁,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周瑾 来源:百度搜索“”